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學校師生員工,、社會公眾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學校信息,提高學校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治校,,強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規(guī)范信息公開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等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校信息,,是指學校在開展辦學活動和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制作,、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所稱信息公開是指學校在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規(guī)章制度范圍內,,按照一定的程序,,將信息及時準確地向學校師生、社會公眾和其他組織公布,?!?/span>
第三條 學校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建立黨委和行政領導、職能部門與二級教學單位具體實施,、群團組織和監(jiān)察部門監(jiān)督檢查,、師生員工積極參與的信息公開工作機制。
第四條 學校建立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機制,。公開信息前,,應依法依規(guī)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或按程序履行審批手續(xù),未經審查或批準不得公開,。公開的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科技安全,、社會穩(wěn)定和公民隱私。
第五條 學校各單位發(fā)現不利于校園和社會穩(wěn)定的虛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及時發(fā)布準確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開的內容
第六條 符合下列情形的信息,應予以主動公開:
(一)學校名稱,、辦學地點,、辦學性質、辦學宗旨,、辦學層次,、辦學規(guī)模,管理體制,、機構設置,、學校領導等基本情況;
(二)學校章程以及學校制定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
(三)學校發(fā)展規(guī)劃和年度工作要點,、工作總結,;
(四)學校各層次、各類型學歷教育招生,、考試與錄取規(guī)定,,學籍管理、學位評定辦法,,學生申訴途徑與處理程序,;畢業(yè)生就業(yè)指導與服務情況等;
(五)學科與專業(yè)設置、重點學科建設情況,,課程與教學計劃,,實驗室、儀器設備配置與圖書藏量,,教學與科研成果評選結果,,國家組織的教學評估結果等;
(六)學生獎學金,、助學金,、學費減免、助學貸款與勤工儉學的申請與管理規(guī)定等,;
(七)教師和其他專業(yè)技術人員數量,、專業(yè)技術職務等級,崗位設置管理與聘用辦法,,教職工爭議解決辦法等;
(八)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與投訴方式,;
(九)資產與財務管理制度,,學校經費來源、年度經費預算決算方案,,財政性資金,、受捐贈財產的使用與管理情況,儀器設備,、圖書,、藥品等物資設備采購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標;
(十)自然災害等突發(fā)事件的應急處理預案,、處置情況,,涉及學校的重大事件的調查和處理情況;
(十一)對外交流與中外合作辦學情況,,外籍教師與留學生的相關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以及學校規(guī)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除學校已主動公開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學習,、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書面形式向學校申請獲取相關信息,。
第八條 學校對下列信息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
(三)正在調查,、討論、審議,、處理過程中的信息,;
(四)與申請人特殊需要無關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公開的其他信息,。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情形的信息,,有關單位或個人同意公開的或者學校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
第三章 公開的途徑和要求
第九條 依照規(guī)定需要公開的信息,,可通過學校網站,、校報校刊,、校內廣播等校內媒體和報刊,、雜志、廣播,、電視等校外媒體以及新聞發(fā)布會,、年鑒、會議紀要,、簡報以及其他方式予以公開,。
第十條 建立信息公開網站,并在學校網站上建立有效鏈接,,及時更新信息,,開設信息公開意見箱,聽取對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 編制信息公開目錄,,并及時公布和更新。信息公開目錄包括信息的類別,、公開事項,、公開方式,、責任部門等內容。
第十二條 將學?;疽?guī)章制度匯編成冊,,發(fā)給校內各單位,并存放于檔案館,、圖書館等場所,,以便查閱。將學生管理制度,、教師管理制度分別匯編成冊,,在新生和新聘教師報到時發(fā)放。
第十三條 校內各單位完成信息制作或者獲取信息后,,應及時明確該信息是否公開,。確定公開的,應當明確公開的受眾,;確定不予公開的,,應說明理由;難以確定是否公開的,,由學校信息公開辦公室報省教育廳審定,。涉密信息由學校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審定。
第十四條 屬于主動公開的信息,,應當于信息制作完成或者獲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公開的信息內容發(fā)生變更的,應在變更后20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新,。
學校決策事項需要征求教師,、學生和學校其他工作人員意見的,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不得少于7個工作日,。
法律法規(guī)對信息內容公開的期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五條 對信息公開申請,,學校根據下列情況在15個工作日內分別作出答復:
(一)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告知申請人進行修改、補充,。
(二)屬于公開范圍的,,應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三)申請公開的信息含有不應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qū)分處理的,,應告知申請人并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對不予公開的部分,應說明理由;
(四)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五)不屬于本校職責范圍的或者該信息不存在的,應告知申請人,;
(六)對于同一申請人就同一內容反復提出公開申請的將不重復答復,;
(七)學校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的其他答復。
第十六條 對學校信息公開辦公室轉來的信息公開申請,,信息擁有單位一般應在10個工作日內反饋意見。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信息擁有單位應做出說明,,經學校信息公開辦公室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申請人向學校申請公開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
申請人有證據證明學校提供的與自身相關的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學校予以更正,;學校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單位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 學校向申請人提供信息,可以收取檢索,、復印,、郵寄等成本費用,具體標準參照省市物價部門公布的有關標準執(zhí)行,。收取的費用納入學校財務統一管理,。校內各單位不得以有償方式提供信息。
第四章 組織領導及職責
第十九條 學校成立由黨政主要領導任組長,,黨政副職領導任副組長,,機關職能部門、教輔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各學院(教學部)黨政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jiān)督全校的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下設信息公開辦公室和信息公開監(jiān)督辦公室。
第二十條 信息公開辦公室設在學校辦公室,。具體職責是:
(一)具體承辦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相關事宜,;
(二)管理、協調、維護和更新學校公開的信息,;
(三)統一受理,、協調處理、統一答復向學校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
(四)組織編制學校信息公開指南,、信息公開目錄和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五)協調對擬公開的學校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六)承擔與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向社會公開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具體名稱、負責人姓名,、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必要信息。
第二十一條 信息公開監(jiān)督辦公室設在監(jiān)察室,。具體職責是:
(一)負責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的內部監(jiān)督檢查,;
(二)督促、檢查校內各單位的信息公開工作,;
(三)參與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的內部考核和評議,。
第二十二條 學校各二級單位承擔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學校信息公開工作,在學校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協調下,,配合信息公開辦公室完成信息公開相關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依法依規(guī)公開本單位職責范圍內的相關信息;
(二)管理,、維護,、更新本單位職責范圍內公開的相關信息;
(三)制定本單位信息公開具體實施細則,,編制本單位信息公開條目,,撰寫本單位信息公開工作年度總結,及時報送學校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備案,;
(四)受理,、答復師生員工提出的本單位職責范圍內的信息公開申請;配合學校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受理,、答復校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學校提出的本單位職責范圍內的信息公開申請;
(五)如公開的信息涉及其他單位,,應當與有關單位進行溝通,、確認,保證公開的信息準確一致;
(六)承擔與本單位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三條 學校各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信息公開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與本單位相關信息的真實性、時效性等要素負責,,辦公室主任(或指定專人)為信息公開聯絡員,,負責本單位信息公開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
第五章 監(jiān)督和保障
第二十四條 實行學校信息公開年度考核制度,。將二級單位信息公開納入中層班子和中層干部年度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由學校信息公開監(jiān)督辦公室負責監(jiān)督檢查和考核評議。
第二十五條 師生員工和校外個人,、組織認為學校有關部門未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學校信息公開辦公室或信息公開監(jiān)督辦公室及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質詢。
第二十六條 學校每年10月30日前公布本年度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報送省教育廳,。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學校主動公開信息情況,;
(二)學校依申請公開信息和不予公開信息情況,;
(三)因信息公開申請?zhí)崞鹪V訟的情況;
(四)學校信息公開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改進情況,;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各二級單位應在每年9月30日前將本單位本年度信息公開的有關情況和下一年度信息公開工作計劃按要求報學校信息公開辦公室。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jiān)察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依據有關規(guī)定對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予以處分,;觸犯法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信息內容、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的,;
(三)公開不應當公開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開工作中隱瞞或者捏造事實的;
(五)違反規(guī)定收取費用的,;
(六)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 學校將信息公開所需經費納入年度預算,,為學校信息公開工作提供經費保障。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適用于學校各黨政職能部門、群團組織,、教學單位,、教輔單位、研究機構和其他附屬部門,。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由學校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校發(fā)〔2010〕66號印發(fā)的《貴州師范大學信息公開指南(試行)》同時廢止,。